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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有关时限的规定汇总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4-08 11:55
来源:克东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有关时限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回  避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送  达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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