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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A2”商标注册在牛奶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构成通用名称,也不会引起误认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5-25 18:03
——上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裁判要旨1.关于欺骗性的认定。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以及是否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应当结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自身特点,按照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予以判断。诉争商标由文字“A2”构成,“A2”并非固有词汇,亦无特定含义,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的特点或品质并无直接关联。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A2”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全部商品上,公众依据其通常认知能够当然联想到“维生素A2”或“A2β-酪蛋白”,进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 关于显著性的认定。‍通用名称:雀巢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及核准注册之时,“A2”作为能够指代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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