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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 商业秘密攻守道
隆安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领衔的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线律师团队,分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攻守之道,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劳动仲裁、企业内训以及企业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之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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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也构成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

商业秘密攻守道  · 公众号  ·  · 2024-04-08 09:43
阅读提示: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的图纸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存在很大差异,无法证明其在生产经营中直接使用权利人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这是否能说明侵权人不构成侵权呢?本文将根据最高院审理的案例对此进行分析。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后两种使用方式通常称之为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虽然在这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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