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天同诉讼圈

通道信托中受托人的信托终止权——以通道信托的特征为切入点(上)|合同实务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5-13 17:58
注:本文发表于《齐鲁金融法律评论》2023年卷,本次推出,作者略加订正;本文推送为上篇,涉及内容已在目录中标记为蓝色。摘要:通道信托的本质特征是避法目的和委托人承担实质风险。即使在通道信托场合,当事人约定的受托人单方终止权也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从尊重意思自治和实现利益均衡的角度考虑,《九民纪要》第93条的“职责”应当被目的性限缩解释为“义务”,受托人单方终止权与通道信托的本质特征并不冲突,因此,通道信托受托人单方终止权应当被认可。信托受托人单方终止权的教义学构造应当围绕《信托法》第53条第1项的规定展开。由于信托受托人单方终止权是当事人构造的意定权利,缺乏直接的规范供给,因此应当通过类推的方法,类推适用利益格局类似的规则。同时,基于形成权的性质和诚信原则,受托人单方终止权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