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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 王洪平:遗产管理人的选定(第1145条)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1-02-01 09:25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定作者: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来源:本文收录于《民法典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民法典司法解释来了 民法典评注也来了*王洪平教授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历史由来本条为新增条文,《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征求意见稿)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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