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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案例-30 最高院:矿山企业探矿、采矿行为违法 并不导致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效

法释  · 公众号  ·  · 2020-02-24 07:42
法释之话商麻·案例-30最高院:矿山企业探矿、采矿行为违法并不导致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是合作勘查开采合同。目标公司的探矿、开采行为可能违反禁止性规定,但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认定有效。 一、基本案情2010年3月29日,郑北平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郑北平向龙煤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新疆恒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泰公司)51%的股权,包括乌鲁木齐县松树头煤矿区西勘查区8.12平方公里的探矿权证,证号T65120091201037367,储量25852万吨。经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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