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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10-31 09:03
转自公众号:中国普法(来源:鼓楼法院)版权说明: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或者您也可以向我们投稿,投稿邮箱:szslhqrmfy@126.com。你是否常听到这些话?是否也有“同款”领导是否也遇见过要“随时待命”的甲方大家似乎都习惯了通过网络进行工作对接、交流殊不知,可能有风险✎  自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期间     甲公司员工与乙公司员工有多次工作邮件往来。乙公司员工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委托甲公司出口货物,订单显示“我司新办公室地址:南京市某路某地”的字样,系乙公司办公地址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三张空运提单:货物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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