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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第1335号]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0-26 12:08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口水油”并销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文均,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符纯宣火锅店经营者。2016年12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符纯宣,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符纯宣火锅店经营者。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文均、符纯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文均、符纯宣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二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查获的“口水油”与“地沟油”、“泔水”等有别,系“四川老油”的做法,不具有实质危害性,二被告人对制作和添加“口水油”的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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