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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IPO及重组中的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0-12 17:59
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王赢引言我国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IPO及重组历程,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我国政策与法律对于教育行业的定性及规范方式的影响。2016年以前,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013年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使得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缺乏合法性主体资格。2015年12月,新修改的《教育法》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同时删除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2016年11月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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