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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不能扩大解释为机动车,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13 12:00
酒驾电动车致人重伤负全责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者:武瑾、孙玲慧(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基本案情刘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在一路口与行人丁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重伤及车辆损坏,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40毫克,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关于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醉酒驾驶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动车范畴,且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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