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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涉刑案件是否都须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8-05-18 07:00
    配图/青术    □ 康海洋     近年来,笔者在办理涉药刑事案件移送时,常常会遇到公安机关要求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的问题。两部门因对假药、劣药的认识和理解不同,对是否需要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存在争议,甚至出现“移送难”“结案难”的现象,影响了该类案件的查办效率。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谈对于假药、劣药认定的体会和认识。    相关司法解释沿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三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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