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63条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以致实践中部分案件不区分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径判令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导致过错程度较轻的中介机构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明显不相当的赔偿责任,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引起了中介机构的担忧。一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立法渊源1998年《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