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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不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物业  · 2024-05-13 19:43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拖欠三年物业费的业主,面对法院的判决不为所动。最终在苏州市园区法院组织的一次凌晨执行行动中,这位任性业主被拘传,同意缴清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15000余元,又因抗拒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1000元。拒交物业费这般维权法院不支持半年前吴某收到法院传票,小区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来,吴某因为不满小区物业的服务,已经三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了。法庭上,吴某辩称原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却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令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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