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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2-09 09:36
文 | 唐豪 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硕士一、《夫妻债务解释》的举证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裁判中准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本质上并未减轻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夫妻债务解释》第3条前半句的表述,法院只有在“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情形下,才会对债权人请求该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而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是夫妻中未举债一方需要证明的内容。也即,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夫妻中未以自己名义负债的一方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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