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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事单行法「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冲突适用规则

新则  · 公众号  ·  · 2024-04-24 18:18
“《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2年调整到3年,同时民事单行法上存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产生两者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如上冲突的裁判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本文从最高院法官意见、部分高院的裁判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观点分歧,结合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通诉讼时效与单行法特殊诉讼时效适用选择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文章观点。”文|庚利 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1 -问题提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诉讼请求,在民法通则时代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争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也为2年。《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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