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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秉恒:“借无效之名毁约”型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法官说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4-14 18:22
注:本文转引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号:JudicialThinkTank),2018年11月27日刊。本文共计7,126字,建议阅读时间14分钟一、问题的提出:“不法”前提下的“无赖”现象审判实践中,当提起合同无效之诉的原告为合同一方主体且缔约时已知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时,则相关诉讼一般均属其“借无效之名毁约”的案件,例如出轨者主张对小三的赠与合同无效、贿赂人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卖家因房价上涨主张炒房合同无效、商业承租人受让承租权后因生意不佳等原因以系争房屋不能合法经营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商铺转让款、合同一方主张尚未获得批准的需报批合同无效等。此类案件,当事人明知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而缔约,盖因有利可图,然履约过程中情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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