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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 合同效力实务研究
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18818260136)。本公众号专注于各类房产纠纷、强制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的实务研究。 张律师的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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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中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范围

合同效力实务研究  · 公众号  ·  · 2021-02-07 17:57
 关于房产纠纷中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判定,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里写过很多相关文章了,这里就不赘述了。本文想谈一谈《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中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范围:可否诉请法院强制履行(过户、交房、支付房款)?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定金?违约金?房屋差价?)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0年版)第228-239页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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