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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思考|巡回观旨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2-14 17:50
本文共计4,904字,建议阅读时间14分钟 关于以物抵债,根据所抵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以及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将以物抵债细分为:(1)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2)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3)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未实际履行;(4)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第一种情况下,囿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最高院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的协议持否定态度。[1]第二种情况,是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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