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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却又提前捕获,能否认定自首?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24 09:17
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本案案号:(2018)津0116刑初80197号案例编写人:李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载《人民法院报》一、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电话口头通知行为人于次日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又以案情重大复杂且行为人有可能逃避侦查等为由,提前于通知当晚将行为人捕获,因行为人是在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捕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等行为,仍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故构成自首。    二、案情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抓获被告人周冬之前,曾电话联系周冬,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便到周冬的住处将其抓获。    三、裁判    关于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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