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纪法指引

【解析】第50条:人大、政协任命人员重处分程序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05-15 08: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编者按:为加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理解和运用,“纪法指引”将每天推送一则《政务处分法》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各级人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