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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税总37号公告的扣缴义务不能转手

中国财税浪子  · 公众号  ·  · 2019-10-23 00:00
本文所称税总37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钱可以过手,但是扣缴义务不能转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最基本的源泉扣缴规则,这个规则体系下,支付人需要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进一步补充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谁有支付义务,谁就是税法规定的支付人,进一步成为税法规定的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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