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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案发前归还”的“案发”应如何理解​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5-24 14: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4.11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琦集资诈骗罪中“案发前归还”的“案发”应如何理解裁判要旨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中的“案发”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准,而非被害人报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发现的时间,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应从集资诈骗的数额中予以扣除。【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樊某以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驻马店中建新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材公司),在网上宣传该公司申请挂牌发行的定向融资产品,并通过使用带有伪造其他企业印章的《承诺书》《联合开发合作协议》《担保函》等,虚构中建新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并由其他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虚假事实,以认购产品年收益高回报率为诱饵公开宣传吸收资金。自2021年4月至8月共计吸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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