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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伤害案件:谁对“致死”负责?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9-07 17:02
共同伤害案件:谁对“致死”负责?作者:楼伯坤(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首载《检察日报》2019.9.7在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对故意伤害罪实行过限和结果加重犯作出区分很有必要。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在教唆犯完全概括授意、没有对结果作出限定性提示,或者现场的共同实行犯对过限的实行行为知情或对结果有预见而没有制止的情况下,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他的情形,应认定为实行过限。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异质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它是个别实行犯未按照共同共谋的内容实施犯罪行为,使得最终的危害结果与最初的犯罪故意内容发生分离的现象。而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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