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发布一份有关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条款,BaFin将诸如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货币定义为“加密价值(Crypto Values)”,并将其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意见的主要框架为:I.加密货币托管业务的事实;II.与其他受管制活动的区别;III.加密货币托管交易的许可要求;IV.过渡性条款§64y KWG(德国银行法);V.说明和地址;首先,加密货币被定义为“加密价值”。在金融工具的意义上,加密货币被定义为:没有任何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价值的数字表示,不一定与法律规定的货币挂钩,并且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货币或金钱,但被自然人或法人视为交换媒介,可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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