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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融资中股权让与担保权人的行权边界研究|天同不动产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3-07 17:58
问题的提出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典型增信模式之一,是资金方完成向项目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后,同时受让操盘方所持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为让与担保,项目实际开发运营仍交操盘方负责或双方共管。较之股权质押,股权让与担保因其能够扩大融资担保范围、节约交易及监督成本等优点,在交易实践中备受资金方青睐。[1]然而,股权让与担保的争议同样突出。例言之,由于股权被变更登记至资金方名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诸如资金方是否顺势取得了股东地位、能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2]对此,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资金方当然可以享有担保性权益,但其并未取代操盘方取得股权,不具有股东身份,不享有与股东身份有关的表决、分红等权利,相应亦不负有出资义务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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