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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爱(讨薪维权必知,不懂企业经营管理用人之道必败)

马到成功程雨烟  · 简书  ·  · 2018-03-04 02:12

烟雨发信息给剑仁:我说:"财富就是一把淬血的剑,多少人的鲜血铸就了一个人的财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很多地方劳动局收取劳动仲裁费、公告费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需要缴的是司法鉴定费,证明劳动关系,几百到几千元,由败诉方承担,证据确凿不用缴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可以不预交,按标的收取费用属违法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判决生效后,败诉方若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期限是1年。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5月1日前仲裁时效60日,5月1日后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纠纷诉讼普通时效为两年。如果建筑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案子可以拖一、两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金银山说:"如果拖个一、两年,我们外地人万一找不到工作吃什么、住哪里?等到要到工资只怕还不够食宿费,一家老小怎么生活下去?欠钱的逍遥法外,讨薪的冤枉入狱,市领导凭什么以行政干预司法?”

金银山对狱警说:"管教,如果你们不放我出去,我就撞死在狱中。”说着以头撞铁门,血流满面。狱警拿来药,手铐、脚镣要铐他,我(烟雨)扯下衣袖替他上药、包扎头,对狱警说:"请管教容情,他不是真想自杀,他只是想出狱,一家老小还等着他出狱养活,请你们不要铐他,我有办法说服他。如果出事,你们连我一起铐好了。”

管教说:“那好,出了事谁也担不起责任,你们大家小心看着他。如果出事,取消大家的望风时间,不准买任何日常用品、食物。"

我扶住金银山的双肩,说:"你冷静一点,不要再冲动了,你这样是罪上加罪,不仅出不了狱,还要戴手铐、脚镣反铐在铁椅上关禁闭,最难受的莫过于不能动弹,那可是生不如死。你以为管教敢帮你说话吗?出了事管教的工作就不保了,他们一定会严惩闹自杀的。只要人没死,他们就会选择一直瞒下去。幸好这两名管教好说话,差一点就要活受罪了。”金银山说:"大哥,你救救我吧,救我出去。”

我说:"依据《刑法罪名精释》: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严格来说应当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无理取闹、起哄闹事,为寻刺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为实现无理的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是非法的目的。

民工要求市领导出面干预施压行政机关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要求、目的是合理的、正当的、合法的。检查机关必须要有非法聚众的证据,是谁组织的?只对组织者、首要分子定罪、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犯罪。

如果民工是自发前往,没有人组织,那么就不能定罪。这一点可以要求所有民工对质,只要大部分人能证明你不是首要分子,就可以出狱了。检查机关还必须要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确凿证据,依靠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意见,不能由市领导说了算。

市政府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无权乱定民工寻衅滋事罪,无权令民警出动抓人,民工抗拒、阻碍非法抓捕,造成交通阻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非法执法的市领导承担。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造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非法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致使机关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刑、拘役。

检方必须要有行为人故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证据,过失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不能入罪。堵市政府大门能使工作无法进行吗?能造成多少经济损失?市领导如果能答应尽快解决民工工资的合法要求,民工理所当然会散,市领导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民工如何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无意中触犯法律,民工能有什么罪?

检方必须要有你积极参与堵市政府大门,阻碍、抗拒民警执法的证据,如果你只是在现场说了几句话,那么就不能把所有人的责任全推在你一人头上。如果败诉,你就坚持上诉、申诉,你一定要坚信,这个案子最终肯定会翻过来。

你可以把家庭困难在法庭上提出来,以博取法官的同情。人心都是肉长的,总会有法官考虑到你的实际困难,减免刑罚。如果可以判个缓刑,就见好就收吧。依照法律,法院是应当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付工人工资的。”

金银山说:“我十几岁时就到建筑工地干活了,二十多年大部分时候都是在工地,建得广厦千万间,到头来却落得吾庐独破无法安身。一家六口全靠我一人养活,压力太大,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只是在现场诉苦,什么也没做,没想到会因此入狱。我怕如果我不能出狱,老婆无法生活下去,会跟别人跑了。我好不容易找到个老婆,我怕失去这个家了。如果家散了、没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我说:“因为你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如果法院判你入狱,就应当解决你家人的生活问题,办理低保,不能眼睁睁看着你家人被饿死。如不办理低保,那就是给市政府形象抹黑。"

金银山说:“前年我在一建筑工地食堂做了一年多,打杂。民工吃饭有餐补、刷卡消费,如果想多吃些好莱可以充钱到卡上。食堂由一公司承包,分白班和晚班。白班是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半左右,下午休息两个小时。我上晚班,中午十点半到十二点半,晚上五点到半夜一点左右,一天十来个小时。晚班打杂一人、洗碗洗菜打扫卫生五人、厨师两人(其中一人为主管)、切菜两人(用切菜机切菜)。后换了一个(同公司)老板,将晚班逐渐减到七人,厨师两人还要切菜,打杂也要切菜,没有专门切菜的人。收摊时晚班所有的人都要打扫卫生,分工明确,统一下班,员工之间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切菜刀具、砧板、筐子、托盘分为三种颜色,分装生食、半成品、荤菜,不得混装。有专人洗打饭打菜勺子,洗好后放进消毒柜消毒,筷子洗好后食用一头朝下放进消毒车消毒。

后换了一家公司承包食堂,新老板分工不明,管理混乱,上晚班的那些人中午不经公司同意不来上班,老板也不管。勺子有时是洗碗的洗,有时是打杂的洗,到了开餐时勺子不知他们放哪了,找不到。生熟食也不分颜色筐子混装,筷子也不分哪一头朝下混放,没有一点卫生常识。当官的按规定是中午12点吃饭,可到了12点,有时没什么荤菜了,有时没什么素菜了,弄得那些行政部的人个个投诉。

本来按理说新公司米饭更好、菜价更便宜,民工还挺满意的,可是管理不行。晚班切莱的没人会用切菜机,用手切就要慢得多,原本两个人就可以做完的事需要六个人才能做完。会切菜的工资高些,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滥竽充数,偷懒耍滑头。一开始用碟子装菜,一小碟一份菜,碟里汤洒得到处都是,每个民工要用一个托盘、一个塑料饭碗、一个汤碗、打几份菜就有几个碟子。洗碗的加大了工作量,洗不出来碗,晚班要弄到半夜两、三点才能下班。后来改用铁盘,比塑料盘难洗,锈迹擦不掉。

新公司装修了一间自选超市,民工打饭打菜后到出口刷卡,打饭4人,刷卡4人,民工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要等打饭、刷卡,不免着急。原公司打饭6人,打一份刷一份自然要快一些。按惯例洗碗的要比打扫卫生的工资更高,杨经理也答应了给洗碗的加工资,比别人高,可到头来却是一样的工资。

我这人没什么技能,只有一个长处,勤恳不偷懒。杨经理说做得快不做有什么用,做得快做不好又有什么用?他们都偷懒,只有我勤快,答应加我工资,比别人高,让我不要和别人说。

新公司做了半个月,建筑公司就撤销合同,换其他公司承包食堂。结工资时我发现别人工资都高,只有我最低,比大家少150元。

我找到杨经理,他走到哪我跟到哪,我说:‘如果说公司因撤销合同亏损了装修的钱、大伙没有做满一个月减工资,我也能理解。只要大家一样,我没话说。怎么能加他们的工资,唯独减我一个人的工资?就欺负我一个人?你答应过加我工资,说我的工资比别人高,怎么能说话不算数?他们联合闹罢工,没有多少钱不做,先讲定工资,加了班还要加班工资。唯独我最傻,从来不去争,从没想过要加班工资,只要同工同酬,工资一样就可以了。按以往的惯例,同部门工人计时工资都是一样的,工龄工资每年一百,这一点大伙都没意见,有工龄工资才有盼头。闹罢工的加工资,不闹罢工的反而减工资,有这样的道理吗?原公司上晚班中午迟到的第一次扣包括全勤奖一百多元,迟到次数趄多罚款越重,没人敢迟到。新公司他们中午不按规定时间来上班不扣工资,我按规定时间来上班反而扣钱,赏罚不明谁能心服?我中午两个多小时都白做了?第一天因为忙,我怕工人们洗不出来碗自愿留下来加班,做了16个小时。每天半夜加班到两、三点,中午还要上班,每天只能睡五、六个小时,比在原公司每天少睡一个小时,他们中午想不来就不来,只有我不敢。

上夜班,原公司都是统一下班的,新公司他们大厅的做完就先下班了,洗碗的洗完也先下班了,只有我不敢先下班,帮各部门做完后还要关水、关电扇、关电。有些事没人做(垃圾没人清理),都是我来做。各部门不可能分工太细,洗碗的偷懒不收碗就可先下班,相关连的部门如果不统一下班,各自为战,怎么能管好一个企业?

在以前的公司做半个月有一天休,如果没休,就要补一天工资。按照这个标准,工资比原公司低。原公司六、七、八月三个月每月有降温费150元,只有过年人手少时才加班到半夜两点下班,那时是三倍工资。我不求加班工资,只要大家一样就可以了。’杨经理和老板娘商量以后,加了我一百,还比别人少五十元。"

我说:“企业管理混乱、分工不明、分配不公、欺负老实人,必败。规定了上班时间就应当遵守,不能以加班为由,随意不上班,可以协商,不能不经老板同意擅自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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