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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三种行为视同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存在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中国管理会计网  · 公众号  ·  · 2020-12-13 08:10
免费领3本财务书籍管会菌为大家挑了3本500强CFO联袂推荐的财务书籍,免费送给大家,全国包邮哦!书籍数量有限,手慢无~关键词一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的问题。风险提示: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政策参考:1、《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2、《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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