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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主观上需有违法犯罪的意图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3-25 08:58
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须主客观一致作者:王东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首载《检察日报》2019.3.24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性”的判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判断,应当参照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持有型犯罪中“非法性”的判断,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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