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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累计三次”如何理解?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8-01-09 07:00
案 情  M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一家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查明案情后,办案机构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此之前,该企业因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已经受到过“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各一次,此次“警告”是同一年度内的第三次行政处罚。争 议  对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当事人应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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