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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 | 天同快评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15 18:02
栏目主持人孟也甜按:值《民法典》重峦汇峰之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应修订施行,共鼎而生。法典令之以文,解释齐之以理,对统一法典适用是谓必取。天同律师针对司法解释中重要增改内容,推出系列“天同快评”。愿持续以我们有限之认知,与同仁们共享无限之志趣。文/ 柏娜娜 陈烁 马骏驰,北京市天同(沈阳)律师事务所本文共计5,419字,建议阅读时间11分钟《民法典》第403条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确定了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动产。在此制度基础上,第404条、405条分别对动产抵押权人与正常经营买受人、承租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进行规定,究其文义,均以“完整效力抵押权(已经登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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