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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已将股份转让的,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裁判规则+实务经验总结)|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0-19 20:48
最高法院: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已将股份转让的,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客帝国唐青林 李舒 龚炯 法客帝国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股份转让的,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龚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并非“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一、2017年1月20日,关于中启鑫公司与鑫天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作出(2016)宁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鑫天利公司支付原告中启鑫公司货款6023818.75元本息。二、2017年4月17日,因鑫天利公司怠于履行,银川中院作出(2017)宁0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鑫天利公司银行存款6143726.75元本息,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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