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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递】最高法院等《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 2020-04-11 1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发布施行,公通字(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维护旅客列车的治安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现对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列车乘警应及时收集案件证据,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对于已经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列车乘警应对犯罪嫌疑人认真盘查,制作盘查笔录。对被害人、证人要进行询问,制作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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