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数据竞争的问题,特别是企业之间、平台之间涉及数据爬取和利用等方面的竞争问题,是当前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其中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数据与信息的区分。笔者认为,在讨论数据竞争特别是企业间、平台间关于数据的爬取和利用问题时,必须明确地限定所讨论的对象,即此处所指的“数据”是指作为信息载体的电子数据。基于这一前提,在“信息—数据二分” 视野下,对平台数据竞争问题进行审视。信息与数据的定义辨析讨论数据保护、数据赋权、数据竞争,首先应明确讨论对象的精确定义。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数据”?《民法典》对此并没有直接规定,《数据安全法》第三条则给出了精准的界定:“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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