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提出的食品未添加脱氢乙酸钠不属于食品标签问题,属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中的问题,应向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厂家投诉,按照属地管辖向生产厂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青8601行初340号摘录如下: 1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6月22日在抖音平台入驻商家青海特产馆(营业执照:青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购买了一款即食蕨麻,收到货查看其食品标签,执行标准为Q/KKS0027S,查询该标准后发现标准第一章规定,以蕨麻为主料,食用盐,白砂糖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拌料后包装。但是涉案产品只添加食用盐、白砂糖,并未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故不符合该标准。原告认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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