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细化了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对此,各地法院在适用时裁判尺度把握宽严不一。上两期文章关注了“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几项事由,本期将继续这一主题,重点分析“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两项事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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