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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1-02 08:55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作者:徐世亮 赵拥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委托的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始终认罪认罚,但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因为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而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而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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