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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2004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11-25 08:4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苏公发[2004] 79号【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 2004.12.10【实施日期】 2004.12.10【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轻伤害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发生人身伤害的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查缉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  (三)勘查现场,收集、固定、提取作案工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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