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广东省韶关市一起动物致人伤亡案件。赵某夫妇的孩子在小区玩耍时被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头部致死。涉事乌龟为小区业主张某饲养。赵某夫妇向法院起诉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赔偿128万元。后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孩子被乌龟砸中致死
在小区玩耍的孩子被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键观点2: 涉事乌龟为业主张某饲养
涉事乌龟是小区业主张某的饲养物,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只有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赵某夫妇未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
关键观点4: 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5: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30天的宽限期。
文章预览
据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9日消息,2024年底, 广东省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韶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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