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刑事实务

胁迫强奸不必当场强制,受胁迫后应邀发生性关系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3-13 14:12
胁迫强奸不必当场强制,受胁迫后应邀发生性关系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刑法分则中有多种具体罪名在进行规定时出现了“胁迫”一词,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在不同的犯罪中“胁迫”具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强奸罪中的“胁迫”一般理解为“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理解为“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同为“胁迫”,在这两种不同犯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