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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9-15 21:0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裁判要旨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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