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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实务长文)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3-26 08:33
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3期“经济刑法”栏目,来源于“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公号内容提要: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遂后实质性终了之前帮助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复帮助特定同一电信诈骗正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使表面上没有语言、文字的事前通谋,也能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换言之,虽然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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