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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9-07 16:54
案情被告韩某家中共有三人,即韩某、妻子姜某及儿子韩某某。姜某无工作,主要职责是照顾家庭,儿子则协助韩某做生意。韩某擅经营,曾开过工厂,做过煤炭,也承包过工程,还干过运输,其所得盈利均做家用。韩某也无挥霍、吸毒、赌博或其他恶习。案涉借款系韩某因承包工程需购买钢板向原告陈某所借,金额为12万元。此外,韩某也因做生意向其他人借过多次款。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还款,导致债务爆发。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姜某未参与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故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韩某的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经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看借款是否系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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