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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陌陌”结识少女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一审获刑三年二审宣告无罪

刑事法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6-24 11:08
来源:刑事备忘录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赖雪何、刘琦,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赖雪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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