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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年休假安排,公司对其警告合法吗(二审说理好详细!)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4-26 11:22
案号:(2019)沪民申2054号子非鱼小编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基本事实王某于2003年4月23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先后从事销售工程师、销售副经理、销售高级经理职位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为2014年4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税前月工资为20,440元,税后月工资为14,648.82元。王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2月26日。当日,甲公司向王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王某先生:鉴于你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业已收到公司2次书面警告处分;你发票费用的报销存在大量欺骗行为等情形,你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基于你的过错行为,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之前,公司已经将有关解聘事宜通知了本公司所在地的松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以及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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