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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私设办公室承揽业务被司法局处罚,不服上诉,二审裁定:律师违法,处罚适当!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4-07 16:46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裁判要旨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认定邢某某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南通市工农路××天××大厦××室设点办公,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情形,市司法局据此作出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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