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164(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14年3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岗位为业务员。2022年5月9日,某公司开展基层岗位竞聘工作,实施细则公告显示竞聘岗位最终落选人员及未报名参加竞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等。王某未参加岗位竞聘。2022年5月17日,某公司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书,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后表示拒绝调岗,某公司于当日收回该调岗通知书。2022年5月24日,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调岗通知书》,要求王某接到通知后做好原岗位工作交接,于5月28日前到某营销中心淄博营业所报到,逾期将视为旷工,按照劳动条款处理。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邮寄《拒绝调岗通知书》回复:拒绝公司单方面调岗。2022年5月26日,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的复函》:经研究,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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