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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一天向对方邮寄解除通知,法院以送达日确认解除方式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18-04-16 17:01
来源︱蓝白律师事务所案情概要:左某2009年9月8日进入某珠宝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左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因左某工作所在的周浦XX店将撤柜,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等员工确认地址及电话。2015年8月19日,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通知左某于2015年9月11日起调往奉贤东方商厦店工作,薪资不变等等。2015年8月26日,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发出借调通知书,通知左某于2015年9月11日起借调至奉贤XX店工作,职位与薪金维持不变等等。2015年9月1日,左某向六福珠宝公司邮寄一份情况说明,表示调动工作应征求左某同意,左某不认可公司的安排,因公司原因无法让左某在周浦XX店工作,导致劳动合同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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