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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管系列案例之二:受托人关于信托受益人大会的尽职履责问题

植德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3-29 18:03
作者:植德金融部本文共计8900字,阅读需约20分钟引言《信托合同》在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下通常对信托受益人大会的召集主体、公告事项、召开方式、参加人数、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进行约定,信托受益人大会决议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即为有效,但若信托受益人大会程序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将可能对信托受益人大会决议法律效力及受托人所需承担的责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供探讨。一、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现行有效)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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