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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名称: 合同效力实务研究
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18818260136)。本公众号专注于各类房产纠纷、强制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的实务研究。 张律师的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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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以房抵债可以视作支付房款,未办预告登记非房屋买受人过错

合同效力实务研究  · 公众号  ·  · 2020-02-22 08:14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电话:18818260136微信:chinazhang2014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23号民事裁定认为,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以房抵债可以视作支付房款,在再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另外三个要件的情况下,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能够得到支持。未办预告登记非房屋买受人过错(预告登记的问题本文不重点讨论)。 我赞同上述观点。早在2017年11月2日,我就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发表文章《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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