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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宇: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民商辛说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4-23 18:06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保留买卖合同尚待履行,管理人对合同履行与否具有选择权。但考虑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及破产风险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应否定在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的解除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时,根据合同解除与否应严格区分“所有权保留取回权”与破产取回权,前者系以所有权保留合同条款为基础,后者则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两者行使规则亦不通用。在取回后,应排除多余的“担保拟制”与“共益债务拟制”,用债权方法解决后续清算问题。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别除权  选择权注:本文首发于2019年2月24日“破产法快讯”微信公众号,此次推出前,作者已作订误、微调。目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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